2023年5月以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各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加大线索摸排、深化执法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查办了一批非法行医案件,有力惩治了违法活动。为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第二批次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龚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3年2月,乐山市五通桥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西坝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龚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经进一步核实,龚某某曾分别于2005年10月、2020年9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五通桥区卫生健康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经审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及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430元,上缴国库。
小提示:无资质行医严重危害群众健康权益,两次以上因无资质行医被行政处罚或因无资质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当前,在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等地仍有“游医”活动,其行为隐蔽、危害性大,群众如发现相关线索,请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
案例二:仁寿县某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3年4月,眉山市仁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大药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负责人万某正在为患者开展输液治疗,场所内有检查床、注射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使用后的棉签、输液管及西林瓶等医疗废物,万某某现场出示其助理医师资格证,但不能出示《医师执业注册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实,该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仁寿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大药房没收违法所得12790.4元,没收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3952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相关凭证,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助理医师不能独立执业,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群众如发现药店工作人员“开处方”“输液”等行为,要注意核对药店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凭证、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行医资质。
案例三:成都市金牛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超出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即“玻尿酸”为患者填充卧蚕、额头、川字纹等部位。经查实,该美容门诊部超出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将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记载到病历中,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金牛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注射用“玻尿酸”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实行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使用,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应当按照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的要求,将器械相关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案例四:宜宾市某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3年4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骨科医院使用无资质人员姚某某开展手术。经查实,姚某某系医学毕业生,暂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质,该骨科医院使用姚某某在4月5日、15日单独实施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骨科医院处以罚款4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姚某某另案处理。
小提示:医学毕业生、实习生没有获取《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前,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才能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不能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案例五:雷波县某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2023年7月,凉山州雷波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某诊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医师高某为患者马某某开具的处方上记录有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两种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医师高某不能出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经查实,该诊所使用不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高某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雷波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为控制细菌耐药,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国家对抗菌药物实施分级管理,医务人员需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群众也要树立合理用药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