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开展宣传工作基础上,于2023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现公布4例典型案例。
1、昆明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某鲜生农贸市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点、摊位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市场有3户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使用“生鲜灯”,但该市场开办方昆明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制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设施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禁用“生鲜灯”宣传活动及巡查活动。
该公司涉嫌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对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限期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
2、昆明市西山区某副食经营部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昆明市西山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经营部新鲜“生猪肉”销售现场使用“生鲜灯”灯具,灯光下新鲜肉制品及脏器表面显红色,灯具撤离后,新鲜肉制品及脏器颜色所显红色淡化。
该公司涉嫌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涉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的行为限期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
3、西山区某水果店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案
2023年12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某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西山区某水果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水果)使用“生鲜灯”情形,在肉眼感光下,灯束照射在水果表呈红色,在灯光照射范围内,店内水果较为新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山区某水果店作出限期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
4、昆明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某农贸市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点、摊位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市场有10户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使用“生鲜灯”,但该市场受委托管理方昆明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制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设施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该公司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