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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批)

2023-12-06 22:24:59 山东市场监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2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及经营的酒类产品标签违法案

2023年1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酒类产品实施混淆行为及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15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8日,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及存放于物流公司发货处的威士忌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部分威士忌酒从包装箱、包装盒、手袋、瓶上标签、胶帽等外观与某有限公司所属某知名雪茄烟的包装、配色等特征高度相似,标签上使用“非常适合作为雪茄日常伴侣”的具有诱导性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某有限公司的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在当事人仓库中,另有部分XO白兰地酒产品,同时存在标签虚假标注、无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进口酒市场鱼龙混杂,各种包装标识令消费者在选购时眼花缭乱,个别不法商家采用“傍名牌”“打擦边球”等手段牟取暴利。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持严打重治,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市鲁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9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市鲁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8万元、罚款36.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研判,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潍坊市鲁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成品库中的单冻翅根等速冻调制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检的5批次速冻调制食品检验不合格。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68万元,违法所得3.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利用其位于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偏远地区,采用家庭式、粗放式的生产模式实施隐蔽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类违法行为,提升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原县南苑加油站使用加装作弊装置案

2023年2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原县南苑加油站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00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8.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平原县南苑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1号加油枪(柴油)和5号加油枪(92#汽油)加油机电脑主板铅封未封并有改动痕迹。经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晚上为1号加油枪(柴油)和5号加油枪(92#汽油)增加了作弊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作弊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个别加油站不按规定检定加油机以及利用破坏加油机铅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手段进行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华浩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5月29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华浩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0.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华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液化石油气。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液化石油气7.5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企业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生产,极易出现气质不达标的“问题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能,持续加大燃气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鸿、蔡某燕、李某营以植物黄油假冒动物黄油案

2023年2月17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梁某鸿、蔡某燕、李某营以植物黄油假冒动物黄油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新西兰安佳动物性无盐黄油195袋,新西兰动物性无盐黄油21袋;使用起酥油包装箱包装的产品14箱(规格500g*20袋/箱),该包装箱内的产品无标签标识;尚未使用的新西兰安佳动物性无盐黄油、新西兰动物性无盐黄油标签若干,已使用的上述两种标签残留物若干。经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销售给网络平台店铺,销售金额30余万元。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青岛某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黄油进行抽样检测,“新西兰安佳动物性无盐黄油”标称执行标准为GB19646-2010,经抽样检验,水分、脂肪不符合GB1964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查隐患,保安全,向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亮剑”,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警示食品企业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

六、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艺舍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泰山牌”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3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艺舍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经查,青岛艺舍建材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假冒“泰山牌”石膏板3800件、DC50*19*0.6型号轻钢龙骨2000件、DU38*12*1.0轻钢龙骨2000件,涉案货值21万元。因商标权利人及时举报,以上侵权商品尚未开始使用已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实现更大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且正成为国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标配。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激励创新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保障。

七、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案

2023年6月15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8日,根据抽检结果,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发现鑫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N/mm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9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4000㎡,货值5.2万元,违法所得4.7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建材的违法行为,对建材生产销售者形成强有力警示震慑,对提升行业质量水平、净化行业市场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

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英伟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8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英伟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市中区某小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44台电梯均已超过检验期限,现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44台电梯。经查,涉案44台电梯的管理使用单位为山东英伟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进行检验,当事人于2021年4月办理停用手续,后于2022年10月底因小区交房启用该44台电梯。案件办理期间,涉案电梯已全部通过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律不得使用。本案涉案电梯较多且事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执法人员既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又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当事人完成电梯的定期检验,保障了群众用梯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莫卡艺术酒店虚假宣传商品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9月4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对莫卡艺术酒店虚假宣传商品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根据投诉,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莫卡艺术酒店检查,发现该酒店收取消费者押金时让其在某平台小程序上再重新下单,重新下单费用算作办理入住房间的押金,退房时押金以红包方式返还,小程序上重新下单的房间未取消,酒店该行为涉嫌刷单。2023年4月19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收取押金的名义组织消费者在某平台为酒店刷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以收取押金的名义组织消费者在多媒体平台刷单,是典型的“刷单炒信”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挤压了电商平台正常经营者的排位名次和获利空间,也破坏了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净化网络交易市场和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合规诚信经营。

十、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怀某峰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3年4月13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怀某峰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涉案猪肉509公斤,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4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生猪肉的怀某峰有待售的生猪肉509公斤,上述生猪肉上均无《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是确保肉类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质量难以保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无法追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擅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私屠滥宰”生猪肉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禁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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