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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管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12-07 17:06:11 凉山州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推进“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白酒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凉山州盐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源县某配送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03月17日,凉山州盐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盐源县某配送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2日,盐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源县某配送中心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标识为“牛栏山”的陈酿白酒,其中标称净含量:265mL的产品12瓶,标称净含量:500mL的产品11瓶,售价分别为8元/瓶、12.10元/瓶,售价明显低于同类牛栏山产品流通终端零售价,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来源等信息。依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库房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有标识为“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共计56箱(12瓶/箱)、标识为“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265ml)8箱(20瓶/箱)。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为获取利益,通过电话联系、淘 宝等方式购进价格明显低于终端零售价的同类产品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涉案金额达1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已涉嫌构成犯罪,盐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凉山州越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越西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4日,凉山州越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越西县某烟酒进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越西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县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检查,在对越西县某烟酒行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6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上述五粮液(1618)酒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共2箱12瓶,购进价格950元/瓶,销售价1100元/瓶,检查时已售出1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2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越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凉山州普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普格县某五金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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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凉山州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昌县某服装批发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13日,凉山州德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昌县某服装批发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7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有经营者销售侵犯“迪桑特”及“始祖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请求有关部门查处。德昌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对涉及的德昌县某服装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中有2件男童防晒衣印有“迪桑特”图形商标LOGO,涉嫌假冒“迪桑特”品牌,有11件防晒衣,2件黑色短袖,32条休闲裤分别印有“始祖鸟”图形商标及“ARC,TERYX”LOGO,涉嫌假冒“始祖鸟”品牌。上述产品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服装供货商家合法资质等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计算,上述四款侵权服装的违法经营额为59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德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凉山州甘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洛县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1日,凉山州甘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洛县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249支,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甘洛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铁拳”行动专项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发现2款云南白药牙膏正在销售,分别是:云南白药牙膏 留兰香型(净含量:180克)数量135支,售价20元/支;云南白药牙膏 留兰香型(净含量:100克)数量114支,售价15元/支。当事人称上述产品是从游商处购买,无法提供该批次商品购进数量和购货清单,购货时未索取销售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等资质文件,无法提供供货者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4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甘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违法经营“藏品西亚乐虎”饮料案

2023年8月25日,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某违法经营“藏品西亚乐虎”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藏品西亚乐虎”饮料375箱零11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有人在上门推销假乐虎饮料”,宁南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罗某从2023年7月26日开始在宁南辖区乡镇以“乐虎”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向各商户推销名为“藏品西亚乐虎”的饮料,在推销中宣称该产品是“乐虎”饮料换包装,新品活动价格便宜。为增加可信度,当事人在送货单的名称及规格栏标注“乐虎”字样,编造某某商家的购买数量和金额,同时按照“乐虎”饮料本地代理商一个“乐虎”有奖瓶盖兑换一瓶“乐虎”饮料的方式用“藏品西亚乐虎”兑换“乐虎”饮料瓶盖,用以达到让其它商家混淆的目的。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藏品西亚乐虎”饮料瓶身上有“产品监制 商标持有 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 云南乐虎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样,经核实,上述公司与“乐虎”饮料生产商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当事人先后运输522箱上述产品用于销售,货值金额26136.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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