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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发布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12-15 10:54:26 烟台市场监管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问题,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2件。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加强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理念,督促企业尊重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向社会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烟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烟台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熊胆粉”上以爆炸签方式宣传“抗肿瘤”“抗过敏”“抗疲劳”“保肝利胆”“抗炎抗菌”等功效。经查,当事人对在售药品“熊胆粉”以爆炸签方式进行的上述功效宣传与该药品标明的“清热,平肝,明目。用于惊风抽搐,外治目赤肿痛,咽喉肿痛。”功能主治不符。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该药品39盒。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

烟台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烟台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农药网店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农药行为,其线上网店在售的25种农药产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宣传的防治对象和适用农作物范围与产品农药登记证的登记范围不一致;有宣称“速效”的农药产品与实际效果不符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部分产品实际标注“致死作用较慢”,其虚假宣传隐患严重。当事人在产品的商品详情页宣称“厂家直营店”,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对企业主体信息的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宣传中扩大了其在售农药的防治对象和适用农作物范围、故意夸大产品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4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20万元。

案例三

福山区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福山区某商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现场有12位老人正在观看当事人播放的宣传视频,视频中一位60岁阿姨正在使用“虾青素叶黄素酯菊花饮(植物饮料)”,宣传页面显示“使用前:之前过敏性鼻炎引出的眼痒痒特别遭罪,使用后:用了虾青素两盒眼不痒痒了,快一年了一直也没滴眼药水,眼痒痒也没犯过,阿姨说为某好产品点赞”字样,内容涉嫌违法。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有“虾青素叶黄素酯菊花饮(植物饮料)”五盒(30支/盒),另外还有拆包装盒的39支“虾青素叶黄素酯菊花饮(植物饮料)”,该产品包装上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5),产品属性为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食品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四

莱阳某商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莱阳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现场中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烟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线索,称烟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某软件对其网络店铺内的商品进行刷单炒信。经核查,当事人通过某软件对其淘 宝 店铺内的电话卡链接实施刷单,在刷手拍下指定的商品后,通过点击“无需物流”进行发货,对方确认收货后完成交易,每单支付佣金。

经查实,当事人为了提高网络店铺内电话卡的销量,购买刷单服务,实施刷单74笔,共支付佣金592元,涉案货值962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刷单虚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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