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5日,家在江苏的时女士与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某公司签订55000元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消费者预先支付30000元,东至县某公司在2023年9月20日前送达家具,家具验收合格后,消费者支付尾款2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时女士当场转账3万元定金,但该公司到9月底既不发货也不退款。经与该公司法人秦某多次交涉无果后,10月23日,时女士赶赴当时签订合同的厂址,发现已人去楼空,于是拨打12345热线寻求帮助,要求退还购货款。
接到投诉后,东至县张溪消保分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情况核实。一方面,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联系被投诉方,向消费者索取了相关的订单信息和照片凭证等,佐证其投诉的主要内容。同时,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相关的资质核查,发现其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拨打电话一概不接。
至此,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见面,调处工作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一般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不过,对从异地独自前来的时女士耗时又耗力,难以承受。
面对投诉方焦灼而期盼的眼光,东至县张溪消保分委工作人员没有一推了之,迅速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支持。在当地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被投诉方法人秦某10月24日下午赶到调解现场。
在调解现场,秦某解释,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出现资金缺口,导致无法组织货源供给被投诉方,愿意退还定金,请求宽限几天时间以便筹措资金。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明利害关系,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投诉方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全额退还消费者预付款30000元,并补偿1000元。在此期间,秦某将个人SUV车辆暂时抵押给时女士。
11月2日,时女士顺利拿到退还的30000元定金和1000元补偿金,高高兴兴返回江苏。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不及时发货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对于不诚信行为,国家有许多明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该名消费者支付了定金作为此次交易的担保,东至县某公司收受定金后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家具发货的义务,应当返还消费者定金。这里商家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这里属于违约责任一方,消费者对此提出的赔偿诉求也是合理的。
【消费警示】
结合此次案情,东至县消保委警示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尽量选择口碑优、信誉好、销量高的店铺,做到货比三家,切忌贪图便宜到一些不正规的小厂家、小作坊,以免踏入不良商家的坑。要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等内容,写明违约责任。务必索取消费票据,注意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凭借这些相关证据,可及时投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同时,也希望广大商家提高自身素质,按期履行约定,保证商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共同构筑良好的消费环境。(韩维翔 邹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