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阳西县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狠抓案件查办质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展示我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公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对阳西县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年初开始至今断断续续为其他经营者(个人)推荐介绍虚假网络刷量业务,通过多个微信群和QQ聊天群群发消息,在招揽网络游戏试玩、体验应用软件订单时,将有“网络刷量”需要的其他经营者推荐给下家,由下家为他们在OPPO、应用宝、vivo、联想、华为等应用市场及抖音、快手、视频号、看点、小程序、微博、京 东等平台进行虚假评论,当事人在下家完成刷量的任务后,向委托“刷量”方收取费用赚取差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阳西县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阳西县某凉茶店销售的化痰止咳茶、降火茶、干咳茶、五花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制售的4种凉茶被检出含有不得添加的药品成分,其中化痰止咳茶检出有地塞米松(实测值0.301mg/kg)、对乙酰氨基酚(实测值1840mg/kg)、氯苯那敏(实测值6.9mg/kg);降火茶检出有对乙酰氨基酚(实测值3.13mg/kg);干咳茶检出有地塞米松(实测值0.6mg/kg)、对乙酰氨基酚(实测值2380mg/kg)、氯苯那敏(实测值4.77mg/kg);五花茶检出有对乙酰氨基酚(实测值1.31/kg)。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元和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落实“处罚到人”制度,对该凉茶店的经营者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
案例三:阳西县某书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阳西县某书店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销售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其主体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外包装上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及“冰墩墩”字样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所指的奥林匹克标志,该销售行为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指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阳西县某美发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化妆品广告及虚假广告案
阳西县某美发店在购进草印美姜泥头皮按摩膏等商品进行使用和销售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还悬挂了涉案化妆品图片广告,其中“持有国家特证,效果有保证”“健脑安神养生”等宣传内容无法证实,“祛头风”“广西著名的寿乡巴马……用茶麸洗头,……80岁老太竟然没有白发……”和“经医学研究发现:所谓的脂溢性脱发……头屑之类,其实关键的是头油在作怪。……而茶麸水刚好具有很强的去污、杀菌和其他很好的中药作用,用它洗头因而便能迎刃而解,很容易……以及这些头病一扫而光……”等宣传内容暗示该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化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2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阳西县上洋镇某卫生站使用超过有限期药品案
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阳西县上洋镇某卫生站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妇舒丸”11盒(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救急行军散6盒(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有效期至:2022年09月30日)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17盒(生产日期2021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待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阳西县新圩镇某商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22日,县烟草专卖局委托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阳西县新圩镇某商场零售的烟草制品进行鉴别检验,经鉴别检验,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了《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零售的利群(新版)、双喜(软)、双喜(硬经典)、双喜(硬金五叶神)的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县烟草专卖局还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月6日将案件移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元、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阳西县某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及经营无标签的中药饮片案
经查,阳西县某药店营业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药品均没有标示药品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价格等内容的价格标签,标示“当归”的中药柜内装有当归的外包装袋也没有任何标签标识。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特一®盐酸克林霉素胶囊、白云山®乙酰螺旋霉素片后,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再查明,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6张白头单,显示当事人从某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柴胡头片、苍术、黄芩等中药饮片的情况。上述中药饮片均未载明具体供货商名称、生产厂商、产品批号等内容,且未见供货商的签字盖章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合法来源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资料,未能说明涉案中药饮片的合法来源渠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和罚款10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阳西县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案
阳西县某餐饮店在其门店使用的招牌为“**蛙小侠”,其中“蛙小侠”三个字是白色大字号,另外两个字是小字号且底色是红色,招牌设计明显突出“蛙小侠”三个字。经查,“蛙小侠”是已经核准注册并正常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品牌经营餐饮服务,主要从事牛蛙类菜品销售行业。当事人不仅注册登记含有“蛙小侠”三个字的经营者名称,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存在视觉差异字样的“**蛙小侠”招牌、宣传海报、餐饮具、收款码等,客观上容易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与“蛙小侠”品牌存在特定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阳西县某农药种子店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2023年5月25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阳西县某农药种子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涉案产品为苯醚甲环唑,商标“金秀彩”,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苯醚甲环唑百分之十,剂型:水分散粒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430,生产日期:20210118,质量保证期:2年,包装规格:每袋10克,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62,产品标准号:HG/T4463-2012。经查,这种农药产品苯醚甲环唑:生产日期2021年1月18日,质量保证期2年。截至查获当日,该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127天,被认定为劣质农药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劣质农药产品和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陈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县文广旅体局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发现,陈某经营的阳西县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数学下)(RJ)、《小学教材全解》(五年级数学下)(RJ)、《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数学下)(RJ)各5本共15本书籍涉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对这15本书籍进行了扣押取证。后县文广旅体局去函请求相关出版社认定涉案书籍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相关出版社鉴定证明上述教辅书籍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县文广旅体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没收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