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查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现公布第9批典型案例:
一、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索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27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索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13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当事人福州索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刷单违法。10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通过虚假交易(俗称刷单)方式提高商品销售量和好评率,同时在商品页展示虚假的交易量和客户评价,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进行误导。
处罚依据:
当事人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安区蜀香记火锅店售卖野生动物案
2023年11月24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晋安区蜀香记火锅店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关闭违法经营场所;没收冻蛇条34.1斤、煮熟的蛇肉9.8斤;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罚款40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蛇肉制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3包冻蛇条和2袋已经煮熟的蛇肉。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上述蛇肉。
9月18日,该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的蛇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
1.上述蛇肉为舟山眼镜蛇,系爬行纲鳞目眼镜蛇科眼镜蛇属,数量为17只;
2.舟山眼镜蛇已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购进眼镜蛇85.3斤,进价45元/斤,购进金额3839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3包冻蛇条34.1斤,已经煮熟的蛇肉9.8斤。其余均已烹饪售卖,违法所得195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售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合一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5月18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合一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3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叉车正在作业,执法人员检查该叉车定期检验报告,发现该叉车已过定期检验日期。该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载明检验日期:2022-01-10,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月。至案发止,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已过定期检验日期,但未申报定期检验。
处罚依据: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山镇健力美健身俱乐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28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凤山镇健力美健身俱乐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5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罗源县凤山镇健力美健身俱乐部利用霸王条款制约其会员权利,该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天娱健身会籍合约书》中存在“任何情况下,所有预交费及入会后会籍费均将不予退还”“任何卡种,任何充值金额都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实施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若对本章程或其他事项的涵义与理解产生争议或异议,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条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
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厨逸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标识不合法燃气灶案
2023年8月4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仓山区厨逸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标识不合法燃气灶的行为,作出罚款2332.1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4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售卖的燃气灶具均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无相关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具30个,货值金额1107元。至案发止,上述产品尚未售出。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何某某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盐产品案
2023年5月6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何某某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盐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4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青岛盐海制盐有限公司告知函,查获何某某自2023年3月起制售海若牌食品加工用日晒盐,共计1080吨,售价590元/吨,货值金额63.72万元。
经青岛盐海制盐有限公司确认,不是该公司生产。
处罚依据:
何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5月6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七、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年11月23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30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正在加工带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羽绒服,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11月1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加工带有“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标识的羽绒服128件,售价3196.37元/件,货值金额共计409135.36元。上述羽绒服经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仿冒产品。
处罚依据:
当事人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违法经营额为409135.3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