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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恩施州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12-25 15:58:28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恩施州市场监管系统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虚假宣传”等十四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保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恩施市久妹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7月24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回收1件未拆箱的“杏花村®青花汾 酒30”,截至案发销售3瓶给举报人,经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谭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FION”菲安妮包包案

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利川市辖区某处有涉嫌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的‘FION’菲安妮系列包包,要求本局查处”。2023年5月1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杨某某住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FION”菲安妮包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广东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经组织鉴定涉案产品不是广东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冒用该公司“FION”商标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630余万元。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孔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4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孔某销售的“云鹤”牌食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批次生产的盐的外包装小袋属于假冒模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巴东县田枚百货零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盐案

2023年4月3日,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巴东县大支坪田枚百货零售销售的批号为20220925G12AA、20220614G12AA的云鹤牌精制碘盐为假冒伪劣食盐。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云鹤牌精制碘盐907小袋,经湖北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巴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宣恩县峰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利川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7日,宣恩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宣恩县晓关乡集镇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包装展示区和包装材料库房发现印有“利川红”包装礼盒共计10套,当事人无法提供由恩施州茶产业协会授权的“利川红”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1月21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的4瓶“天之蓝”酒、10瓶“梦之蓝”、 6瓶“国窖1573”进行检查,货值金额16424 元,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因王某某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也未取得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夏哥平价小卖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2023年8月17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0月和2023年5月以 100 元/盒的进价购进“南孚®”7 号电池各1盒 (30卡/盒),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截至案发销售南孚电池13卡。该商品经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梁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3年10月9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5号检查时,发现梁某某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散装南孚电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7号聚能环4代电池60卡/120粒、1号碱性南孚电池15卡/30粒、5号聚能环4代电池10卡/20粒,经权利人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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