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惠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惠州市惠城区盛某服饰店(经营者:孙某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2023年6月15日,依据投诉线索,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州市惠城区盛某服饰店(经营者:孙某某)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印有注册商标“CNC”、“C’N’C”标识的侵权服饰和包装盒近千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21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受理该案,次日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惠州汇某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3年6月15日,依据投诉线索,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州汇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带有创某注册商标锂电池1242个、带有罗伯特博世注册商标锂电池241个,当事人已销售了带有创科注册商标锂电池119个、带有罗伯特博世注册商标锂电池40个,扣押货值总金额1280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2023年6月29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受理该案,次日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广东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08月05日,广东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09月1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为:“谷寿夫”为侵华日军乙级战犯、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该标志包含“谷寿夫”,用作商标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广东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张某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4、惠州市惠某玻璃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3日,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某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车间内存放有钢化丝印3C印“信義玻璃”共16片,涉案产品的经营额为人民币747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故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5、博罗县园洲镇兴某手机配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15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对位于兴某手机配件店进行检查。现场共查获总数575个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手机后盖。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博罗县园洲镇兴某手机配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成立。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罚款14000元,和没收侵权手机后盖575个的行政处罚。
6、龙门县销售假冒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内容,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对龙门县某记粮油杂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有16包奇炫®“湖香软米”正在销售。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奇炫®“湖香软米”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停止销售。
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包奇炫@“湖香软米”,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惠州仲恺高新区侵犯西部数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1日上午,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赵某某存在回收二手硬盘,通过技术处理后擅自加贴“WD”注册商标标签并挂网待售。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标识为“WD”的涉案硬盘493个、标签24卷,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及没收涉案侵权产品、标识的行政处罚。
8、惠东县平山某恒汽配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份,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惠东县平山某恒汽配店存有假冒伪劣商标侵权产品。经现场查明,截至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共计46826元,非法获利1909元人民币。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涉案假冒商标侵权汽车机油产品,罚款人民币40000元。
9、惠州华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胡某某有限公司“割草机刀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2023年2月1日,请求人胡某某有限公司就其发明专利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案件受理后,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并组织现场检查。
经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发明专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惠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解。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承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并支付和解款3万元。
10、李某某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案
2022年11月19日,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惠州大亚湾前进湾临时摆卖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某号档多箱在售商品均标有“阳澄湖大闸蟹”戒指扣。经查,戒指扣是当事人2022年11月17日从拼 多 多上购买。
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的大闸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故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没收大闸蟹戒指扣4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