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97批次的餐饮食品;75批次的食用农产品;340批次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合格379批次,不合格18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70批次,不合格5批次;预包装食品合格335批次,不合格5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超标、微生物污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物、污染物、农药残留物。现将有关食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
(一)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桃爱早餐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琳葱花饼粥面馆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汇口早餐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达坂城区盐湖尕子千百合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乌鲁木齐西山兵团工业园丁香一街的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料酒(调味料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质量指标超标问题
(一)天山区红旗路劳桂勤蔬菜店经营销售的花生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乌鲁木齐新壹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塔额公路十公里处的塔城市张新生打瓜籽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原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达坂城区新化鑫荣综合零售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的泸州市酒泉酿酒厂生产的红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天山区民主路老汤马三元牛肉面店经营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天山区民主路王亿碗草原黄牛拉面馆经营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天山区文艺路兰博尔牛肉面馆经营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天山区文艺路顺明一荷餐厅经营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天山区青年路小马全麦香牛肉面馆经营使用的餐碗(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天山区文艺路唐掌柜豆花冒菜店经营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天山区光明路薪火炙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胡氏三凉店经营使用的餐碟(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饭菜真香小碗菜馆经营使用的啤酒杯(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淳源馋私猫餐饮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天天熹点手工糕点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乌鲁木齐头屯河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乌鲁木齐头屯河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新疆盈瑞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南街的沈阳爱允贝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物
(一)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鲤记湘厨家宴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污染物问题
天山区胜利路阿尔曼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花果山路的伊犁格扎夏合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农药残留物问题
(一)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张丙申蔬菜直销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路秀金尧悠客鲜生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销售的韭菜,毒死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天山区文艺路全领鲜生活便利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餐饮食品).xlsx
2.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餐饮食品).xlsx
3.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xlsx
4.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xlsx
5.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预包装食品).xlsx
6.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预包装食品).xlsx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