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十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城市祥和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海城市祥和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6只非自有产权气瓶且其中2只气瓶为工业丙烷气瓶、2只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1.7气瓶专用、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以及“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技术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合计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开原市三家子乡利民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原市三家子乡利民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33只液化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1月21日,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昌图县昌林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昌图县昌林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1月21日,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北票市三保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案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北票市三保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2023年4月12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