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红带货已成为不少商家首选的营销手段,直观的产品介绍、超高的人气引流、激昂的语调氛围,无不让手机前的消费者心动不已。但是,有些商品的营销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一不留神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案情简介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违法广告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拥有十余万名粉丝的某“网红”播主,在其个人视频账号内发布了一款电动洗鼻器的带货视频,播放量高达六百多万次。经查,电动洗鼻器属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视频中,该播主受营销公司的委托,通过产品解说和试用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对该电动洗鼻器进行了推荐。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定义,除广告主之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视为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为医疗器械产品代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违法视频,依法没收代言费用并加处罚款。
温馨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各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一律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和证明,消费者一旦刷到此类商品的带货视频,一定要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谨慎购买,切不可冲动消费。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现象,可及时保存视频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