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0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3〕637号 | 蚌埠市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药到健康”销售药品,在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未展示经营资质和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案 | 蚌埠市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0304MA8PD7XR5N | 崔圆圆 |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药到健康”销售药品,在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未展示经营资质和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4日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