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上海沃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处罚信息公示。公示期内,如存在异议,请向我委以书面形式据实反映,详见附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上海沃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刘雪永 | 营业执照 | 91310115MA1HA3P81Y | 浦第2220230112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