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宝第2120245211号)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 |
案件名称 | 上海颖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第2120245211号 |
单位名称(或姓名) | 上海颖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MA1GQ1QH2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玲玲 |
处罚事由 |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