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苍南县绿艺电动自行车商行于2023年4月从某某公司处购进产品型号为T******Z的电动自行车,为迎合消费者需求擅自让员工给1辆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用于销售。加装后涉案型号为T******Z的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座椅长度为55cm且有后备箱。根据产品型号为T******Z的CC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9)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编号:A********-******2),上述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取证时鞍座长度为320mm(32cm)且没有后备箱,当事人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苍南县绿艺电动自行车商行擅自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椅和后备箱用于销售,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予以一般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绿艺电动自行车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