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查利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C140WR6B
法定代表人:陈嫣莺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隔塘村13幢2单元201室(自主申报)
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PU鞋帮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为292120230000888143。2023年12月13日,经大榭海关查验二科实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使用“asics(图形)”商标的PU鞋帮4780只,价值人民币6400元、“N”商标的PU鞋帮9560只,价值人民币12700元。经联系,“asics(图形)”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N”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22-136490、T2020-93865),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2023年12月26日,我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PU鞋帮上使用的“asics(图形)”商标、“N”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sics(图形)”商标的PU鞋帮4780只、“N”商标的PU鞋帮9560只),并处罚款人民币19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