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南卫放罚【2023】5号 | 南平市人民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 南平市人民医院 | 12350700490010884F | 林文钦 | 在放射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