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瑞韩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YFJ0U
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5号宝华酒店二期商业住宅综合楼102、201(连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艳红
2023年12月14日,本局收到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通知书》(琼市场广交[2023]196-1号),反映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监测发现当事人通过移动搜索引擎发布医疗广告但没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本局执法人员当日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并通过可信时间戳对其网页进行证据固定。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受武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美容机构,主要从事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中医整脊;中医美容;健康医疗产业投资、医疗服务;诊疗服务;医疗技术代理、医疗技术服务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为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促成更多医疗美容业务服务,于2022年12月27日与海南海泰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百度广告服务合同》,委托对方从2023年1月1日起在百度广告平台上投放广告。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海)医广[2022]第177号,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从2023年9月份开始,当事人在百度广告平台发布了一则题为“瑞韩大秒祛斑”的医疗广告,但没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直至2023年11月27日被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受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通知书》(琼市场广交[2023]196-1)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瑞韩大秒祛斑”网络广告打印件1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编号:TSA-02-20231214543447570),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网络广告事实;
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批准发布车体、户外、网络医疗广告的事实和内容;
5.《百度广告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发布网络广告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处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医疗广告,但没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但没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在全省集中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和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整治期间仍持续发布,在全国疫情防控精细化政策调整的关键时期,负面影响较大,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一)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应当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