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7号 | 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五味清浊丸案 | 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200MA2Y1XM90D
| 徐军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五味清浊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220,规格:每10丸重2g,包装规格:每板装30丸,每盒装2板,批号:210901)经抽样检验,溶散时限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实际销售数量91盒,实际销售金额1134.4元。经检验“溶散时限”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五味清浊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五味清浊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134.4元(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零分); 4.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134.4元(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零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