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广告市场秩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旅游广告发布行为做如下提示:
1.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旅游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旅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旅游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游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6.旅游广告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用语。旅游广告中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质量等级,如“国家5A级景区”“国家4A级景区”等,不得使用类似“国家级5A景区”的表述方式。
7.旅游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8.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9.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10.旅游广告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双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旅游广告监测,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旅游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旅游广告。(供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