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包裹未保价
丢失后
快递公司该咋赔
???
来看看
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消费者价值两万余元的包裹丢失
润捷中通仅愿赔1400元
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消费者关某某通过伊春市润捷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乌马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捷中通)一营业网点,向海南省海口市邮寄一件包裹,然而多日后仍未收到,经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方查询,一个多月后润捷中通告知关某某包裹确定丢失,同意赔付1400元。
关某某对此表示:“包裹内都是高档名牌衣服、裙子、裤子和女鞋,价值24838元。联系赔付过程中,对方还要求出具购物小票,因此,往返于海口、三亚、亚龙湾、海棠湾等多处购物点及中通海口货仓等地进行查找,花费了不少钱。”因不同意润捷中通的赔付金额,于是关某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包裹里衣物价款,及查找包裹产生费用2000元,共计26838元。
润捷中通方面称
消费者未保价且未事先申报价值
不认可其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润捷中通对关某某诉讼请求26838元不予认可。
润捷中通辩称:
关某某无法证明包裹内衣物的真实价值,且无法证明小票中记载的名牌衣物为本次丢失包裹内的衣物,其衣物并非全新,穿过后价值会有折损,关某某要求衣物的实际损失价值过高。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资费的10倍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800元;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关某某无法提供正规发票,价值无法确定,且未保价,又未事先申报其价值,损失价值无法确定,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所丢失的衣物具体是否为起诉状中描述的物品明细。
法院审理认为
快递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依据《民法典》判赔14292.6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某某通过润捷中通邮寄物品,已成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切实履行。
关某某的衣物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润捷中通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润捷中通显然不包括在内。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关某某在填写快递单邮寄过程中,润捷中通并未告知是否保价,亦未告知若包裹丢失应如何赔偿,故润捷中通应对关某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关某某邮寄的包裹内根据提供的购买衣物票据为20418元,根据购买时间,虽关某某称包裹内衣物大部分为全新,但应予以折旧,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4292.6元;
关某某所诉无票据衣物金额4420元及往返于海口、三亚、亚龙湾、海棠湾等多处购物点及中通海口货仓等地查找产生费用2000元,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6月28日,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润捷中通赔偿关某某14292.6元;驳回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