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3〕2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3〕2023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兼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224409FC
法定代表人:DANIL CHUPIKOV
住址/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396号六层6859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乾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俄罗斯模块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 223320230001595536。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图形商标”商标的模块20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5557.13元。权利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图形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模块上使用的““图形商标”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商标”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图形商标”商标的模块20台,并处罚款人民币23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