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绍兴界面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3〕004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绍兴界面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6960CEP
法定代表人:蒋彬
住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柯桥时代广场C座1004-26号
当事人委托宁波市骏捷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孟加拉国一批全涤针织印花拉毛布,出口报关单号为310120230516744704。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BOY LONDON及图形”标识的全涤针织印花拉毛布2671.9千克,货值人民币76590元。
对于上述货物,“BOY LONDON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2671.9千克全涤针织印花拉毛布上使用的“BOY LONDON及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OY LONDON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BOY LONDON及图形”标识的全涤针织印花拉毛布2671.9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382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