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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24-03-14 12:3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李嘉)3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某蔬菜种植户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白菜案

2023年6月,黔东南州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对天柱县凤城街道的某蔬菜种植户生产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查,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含量为1.0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经查,该种植户在明知农药毒死蜱不得在白菜上使用的情况下,在大棚内使用农药毒死蜱杀虫,并将白菜采摘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天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3年12月,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种植户生产、销售含违禁农药白菜案件,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某影院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案

2023年2月21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贵阳某影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影院公司本该对购买3D电影票的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却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示“不提供免费3D眼镜,3D眼镜需收费”。经调查,该影院公司共向购买3D电影票的消费者销售3D眼镜9723副,货值金额共计4.87万元,违法所得2.45万元。该影院公司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某影院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三:某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2023年7月至8月,黔西南州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对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诉,反映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行程,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经调查,投诉属实。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且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给予该旅行社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案例四:祛斑不达效果 消协助力退款

2023年3月27日,消费者李某到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2年11月初通过线上购买了价值398元的纹眉服务后,到线下指定的某店消费时,该店工作人员不断推销祛斑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宣称“绝对能祛斑、肯定能祛斑”,李某便刷卡支付2.45万元,购买了“纹眉+纹嘴唇”项目和祛斑项目。在该店祛斑后,李某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进行激光理疗修复后,没有达到该店宣称的祛斑效果,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李某遂向省消协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扣除纹眉项目等成本后退还消费者8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五:某培训机构违法培训案

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巡查时,发现位于云岩区恒丰步行街四楼的某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书法绘画培训,当即责令其暂停培训,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此后,云岩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未办理审批仍在开展培训活动。经查,该机构共有教职员工4人,招收培训学员35人,共收取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3.22万元,已完成消课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1.19万元。该机构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十七条规定,云岩区教育局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1.19万元。

案例六:某公司加价收取停车费用案

2023年6月22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公司不按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经查,该公司对停车服务价格进行了公示,但在6月22日端午节当天未按照公示价格收费,自行按照30元/天的标准向多名消费者进行收费。经核算,该公司多收金额为2448元。6月23日,该公司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查询微信收款记录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并清退多收费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七:某加油站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案

2023年4月7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加油机计量不足的投诉,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在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24把加油枪中,有18把加油枪对应的9块主板铅封被更换。执法人员将涉案9块主板送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加油机主板中增加了不符合要求的控制系统电路”。经查实,该加油站通过更换具有人为控制功能的计控主板操控燃油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涉及加油数量为96611升,违法所得75.10万元。该加油站改变加油机控制系统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计控主板9块、没收违法所得75.1万元,并处罚款4.5万元,罚没合计79.6万元。

案例八:某网店未公示生产许可信息案

2023年9月12日,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入驻某平台的某网店,未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经核查,该店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该网店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其从事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九:瓷砖消费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23年2月,消费者张某某在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店下单订购3万余元的瓷砖用于家庭室内装修。4月,张某某发现多处地板瓷砖出现开裂问题,怀疑是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该店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予赔偿。张某某投诉至州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瓷砖开裂的主要原因是该款瓷砖属于高密瓷砖,切割工艺要求较高;该店未告知消费者切割注意事项。经调解,该店愿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同意支付因瓷砖开裂造成的维修费用2000元,并赔偿张某某1万元。

案例十:消费者就餐受伤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23年7月2日,黔南州荔波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徐某投诉,称其在荔波县美食街某餐厅消费时,因餐厅未及时清理地上的呕吐物,导致踩到后摔倒,后来到医院接受治疗。经县消协核实,投诉属实。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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