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布2023年打假典型案例
聚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打假典型案例。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各类违法案件23710件,有效整治了危害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及经营的酒类产品标签违法案
2022年10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仓库及其存放于物流公司发货处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部分威士忌酒从包装箱、包装盒、手袋、瓶上标签、胶帽等外观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包装、配色等特征高度相似,使用的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涉案产品是国际知名品牌公司的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在当事人仓库中,另有部分XO白兰地酒产品,同时存在标签虚假标注、无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威士忌和白兰地酒实施混淆行为及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和气泡酒案
2023年4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款气泡酒及两款利口酒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气泡酒使用的图形商标与某国内知名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其生产的利口酒标签上使用的图形标志与某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相似。
2023年7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和气泡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案
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提取到当事人以餐具费名义违法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开业时为餐饮卫生方便开始使用消毒餐具,在消费者用餐时以每套2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爱龙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
2023年4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爱龙堡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2款利口酒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爱龙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麻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3年9月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非法专利代理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专利代理资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2023年11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麻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阳市海之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2年11月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展美术招生优惠活动的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7月1日开展美术培训招生优惠活动,宣传册上印有“蓝多奇美术火热招生啦 原价2980现仅需1980”等内容,交易记录却显示本次招生优惠活动前7日内没有交易记录,本次优惠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交易金额为1680元/生,当事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2100元。经核查,当事人已全额退款。
2023年1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阳市海之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责令退款、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辛庄镇利民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辛庄镇利民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3年3月22日全天共充装了10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现场只提供了46只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其余气瓶充装未见检查记录,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市辛庄镇利民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