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辽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更有力、更多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之路,以守护消费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的务实成效着力推动广大消费者“幸福指数”的提升,书写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新篇章。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沈阳畅合堂中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中药鼻烟”普通商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一壶‘鼻烟’治愈鼻炎,1分钟见效、7天后症状消除、30-40天治愈”等宣传内容,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宣传普通商品和保健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更有甚者竟然面向中小学生无底线营销“鼻吸能量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广大消费者要增强科普知识,提升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违法广告带来的侵害。
案例二 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通过天猫店铺发布“碧生源牌奥利司他胶囊”等非处方药广告,含有“排油减脂、男女通用,想维持体重、可以试试小蓝盒,随餐一粒、简单排油,嗨吃不胖、饮食任性”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减脂瘦身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但购买减脂产品时,还需要理性判断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时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阅该药品或保健食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查,且审查样件是否与广告内容一致,进而了解产品的真实效果。
案例三 辽阳市太子河区五洲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辽阳市太子河区五洲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在没有“人参组培不定根饮品”能够治疗疾病功能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组织人员上课的方式,宣传该饮品具有美白皮肤以及治疗皮肤过敏、牛皮癣、荨麻疹、糖尿病、乳房肿块、中风等疾病功能,哄骗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举办健康讲座、上门服务等形式,邀请所谓的“专家”和“受益人”现身说法,虚假或夸大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效果,哄骗消费者购买质价不符的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致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身体健康。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要高度警惕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销售陷阱。凡是食品、保健食品声称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知识讲座和专家报告等活动,请谨慎对待。如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线索,请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四 沈阳市新民市殡仪馆重复收费案
新民市殡仪馆自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在对同一遗体收取遗体火化费的同时,又按每次80元的标准收取骨灰处理装袋入盒服务费(捡灰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6万元并罚款2.26万元的行政处罚。
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收敛是必要的一个环节,“遗体火化费”包含“捡灰”这项服务,当事人收取的“骨灰装袋入盒费”属于重复收费。经营者对文件理解的不透彻,而且没有及时沟通询问,按自己理解的方式执行,导致经营行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是此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广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
案例五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同乃加油站未经批准改动燃油加油机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沈阳市计量测试院检定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4台加油机进行使用中检定,检定结果显示该站的4台加油机计量偏差超出《燃油加油机检定规定》±0.3%的规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用4台加油机的4块计控主板进行了抽样并送生产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改动燃油加油机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情况属实。4台加油机检定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销售金额合计63854.8元,缴纳税款2079.3元。
当事人未经批准改动燃油加油机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在销售燃油时少付油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构成改动燃油加油机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4台燃油加油机;2.没收违法所得61775.5元;3.罚款1400元。
加油站计量作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开展加油机计量监管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和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加油站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字:宫中博、高海俊、王浩哲、赵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