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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协2023年度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六)——“金和力”向未成年人售卖手机

2024-03-15 18:00:19 天津市消协

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在2023年全市各级消协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经过初评、复评、终评等环节,甄选出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普法,提示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保存好交易凭证、消费记录等有效凭证。产生消费争议,如果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消费者要及时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条法定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消费者任女士13岁的孩子在天津市西青区金和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金和力”)购买一台华为荣耀畅玩40手机,花费1598元,“金和力”在店内帮孩子激活了手机,随后孩子把手机拿回家。任女士发现后联系“金和力”,表示并未实际使用此手机,要求退掉孩子所购手机,被“金和力”拒绝。任女士2023年2月3日投诉到西青区消费者协会,诉求退机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

西青区消协确认情况属实,受理了任女士的投诉。沟通中,“金和力”称,店内激活手机,是征求了购机人同意后才进行的操作。区消协陈述了任女士孩子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购买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普及讲解,强调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经耐心调解,“金和力”同意扣掉部分手机款后办理退货退款,任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付款1598元购买手机应认定为大额资产的交易行为,超出了13岁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范围,消费行为的有效性需经其家长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对孩子擅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家长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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