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儋州市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儋州市某药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创口贴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创可贴是很多家庭的常备医疗器械。过期创口贴不仅不能保护伤口,还有可能会加重伤口感染。药品经营企业应及时排查营业场所内的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本案中的药店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和漏洞,无法及时发现经营的部分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从而受到了行政处罚。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时,要认真检查有效期等信息,同时保留购买单据及实物证据,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海南某公司三亚分公司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公司三亚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某品牌的化妆品“自然肌肤轻底妆隔离霜(A)”瓶身标注“SPF15”,说明具有防晒效果,应属于特殊化妆品。经调查,该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该公司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需经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经营,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前需进行备案。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和产品的合法性。本案的化妆品经营者未查验产品的合法性,导致经营了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从而受到处罚。
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科学、合理选购化妆品。在选购化妆品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核对产品的备案/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