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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在行动丨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三)

2024-03-18 17:43:16 莆田市场监管

案例七:

涵江区某理发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现场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厦门某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执法抽检,进行相关成分鉴定。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检出“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成份。依据《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当事人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主要是用来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本案属于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安全隐患案件。

案例八:

搭售燃气具 调解化纠纷

案情及处理结果:消费者林先生投诉称其于2023年10月21日在莆田市城厢区某能源公司开通天燃气,商家强制要求其购买燃气灶,才予以安装天燃气,消费者被强制要求付费1368元,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款,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调解。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商家辨称其并非强制搭售燃气具,仅仅是推荐燃气具供消费者进行选择,消费者可以自行购买合格燃气具。经调查核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确未发现有签订强制搭售燃气具合同行为,同时,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已为消费者办理退款,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评析:目前,燃气公司搭售燃气一般指“不买指定的燃气具产品就不给开通天然气”,以及针对新用户采取的不买燃气公司推销的燃气灶具、报警器与保险,就不给用户通气。同时针对老用户采取以入户检查不合格为由,强制用户购买燃气灶具等产品,排除、限制本地同业公平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本地用户的权益利益,也损害了本地燃气具经销商的利益。市场需要合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才能让各行各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案例九:

定制家居消费遇坑 市场监管全力维权

案情及处理结果:2023年5月,城厢区霞林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称吴女士在城厢区某品牌高端全屋定制中商家存在未按时完工,且使用的装修物料为次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商家退费并赔偿,消费金额136665元。接到投诉件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取《购货合同书》、《样板间协议书》、收款收据、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定制合同书中未详细约定灯具、窗帘等部分产品具体品牌、款式、大小、材质等,且对违约金数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经过工作人员前后18个电话、组织3次现场调解、历经1个月“拉锯调解”,最终2023年6月21日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书,调解成功,诉求人最终获得商家违约及其他补偿10611元。

评析:近几年,定制家居成为居家装修市场的“新宠”,受到很多年轻消费者的热捧。但定制家居通常涉及销售、测量、设计、生产、安装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由不同的主体操作负责,缺乏有效沟通和统一标准,往往到了安装阶段才会发现瑕疵,导致消费者期盼与成品之间存在落差,退货难、换货难、维修难等现象频出。此类纠纷通常呈现产品多、货值高、争议多、举证难等特点,情况较复杂,往往调解成功率低。消费者在下单购买时,应对产品的品牌、款式、材质、规格、颜色、花纹、工艺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造成纠纷。

案例十:

拖鞋被盗惹纠纷 合理提醒需尽责

案情及处理结果:消费者来电反映2023年8月4日在莆田市仙游县某游泳池游泳,期间拖鞋被人穿走(已调取监控查看),该拖鞋的价格是129元,向商家反映后对方不予处理,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希望予以调解。仙游县度尾市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核查处理,游泳馆负责人表示拖鞋存放位置特殊,被人误穿的事时有发生,游泳馆已尽到提醒义务“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消费者则认为,游泳馆管理存在漏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补偿50元,双方达成和解,调解成功。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泳馆应在显著位置提醒告知游泳者保管好贵重财物。本案中,消费者与游泳馆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应该尽到合理财物保管义务,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在消费期间的托管财物也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游泳馆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游泳馆的责任。

供稿人:彭涛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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