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4】40号)

2024-03-20 17:01:02 杭州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4】40号)

当事人:义乌南波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8G4DJ8X4,海关编码:331866K00D,单位地 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四季路999号B2-I-C、B2-Ⅱ-C(自主申报)。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义乌南波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将“Strepsils使立消”牌润喉糖二线出区进行销售2346票,共计7063盒,总货值人民币357408.85元。申报税号均为17049000.00、21069090.90。经义乌海关归类认定,以上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99项下,海关监管条件为进口药品通关单,为跨境电商进口正面清单外商品,应按进口货物申报入境。经义乌海关税款计核,当事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57408.85元,应纳税款人民币46463.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943.55元。当事人进口润喉糖贸易方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行为既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同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材料;2、一线入区报关单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4、查问笔录;5、销售数据清单;6、义乌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7、情况说明;8、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等。

当事人进口商品贸易方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既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同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03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城区生肉 ...

  • 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上墅市场监管 ...

  • 福建省特检院七大质检中心多措并举服 ...

  • 环保、健康、安全都要有 全新雅阁e ...

  • 长安第二代UNI-V 用技术实力打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