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麦磨坊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龙市监处罚〔2024〕7号
当事人:合肥麦磨坊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39426688X6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达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生产的“沙拉奶香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爆浆红豆面包”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
2.罚款人民币6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