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鸿江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宝)应急罚〔2024〕116号
违法事实: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电房内电缆出入配电箱的部位未采取密封措施)。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鸿江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宝)应急罚〔2024〕116号
违法事实: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电房内电缆出入配电箱的部位未采取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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