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梅关缉违字〔2024〕51号
当事人:安徽瑞瑟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忠,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40621MA8QL8C329。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科创大厦16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8日,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委托宁波丽舸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铸件),报关单号为310420231049907347,申报商品编码为7602000020,申报重量为24140千克。经海关查验、取样及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固体废物,重量为24140千克。经查,上述货物为当事人委托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实际货主为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梅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3年12月6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5、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