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4﹞0008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吉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9D8CX6
法定代表人:叶梦兰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汇港路599号8823室(自主申报)
2024年1月24日,义乌市吉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料理机等货物到菲律宾(报关单号:292120240000099594)。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Panasonic”商标的料理机995个,价值人民币31840元。“SILVERCREST”商标的电压力锅315个,价值人民币20160元。经联系,松下控股株式会社、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23-154891和T2023-155927),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料理机上使用的“Panasonic”商标和电压力锅上使用的“SILVERCREST”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Panasonic”商标的料理机995个,“SILVERCREST”商标的电压力锅315个),并处人民币5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