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药监流稽罚〔2024〕3号 | 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案 | 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 | 91450400763095052B | 彭桂华 | 当事人销售的藿香正气水(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单位: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支装10毫升,包装规格:每盒装10支,批号:23060702)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11日抽检,2023年9月18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装量】项下的“5支装量均少于标示装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广西水力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共计1800盒,购进价格为7.5元/盒,货值金额为13500.00元,共销售了1784盒,销售价格为7.688元/盒,销售金额为13715.39元;自行报损销毁1盒;抽样购买16盒,销售价格为8.5元/盒,销售金额为136.00元;召回1190盒,并已退回供应商,退回价格为7.50元/盒,退货金额为8925.00元。因此,本案违法所得合计为4694.9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4694.9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2024年4月29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