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52号
当事人:桂林千湛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NY3NY51(1-1)
住所:灵川县灵川路(南边)2幢(桂林大发养殖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远征 性别:男 民族:汉族
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至赫章县福万家购物广场的时尚卡通转页扇(商标:千湛,型号规格:Fan-186,生产单位:桂林千湛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本次抽样上述商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7-2008和GB 4343.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29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L-05-2023-0117)、《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L-05-2023-0117)、《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编号:JD0001926)等检验结果不合格材料,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3年12月24日立案,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在检查、调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采取了提供有关材料证据、询问了解等调查方式和手段。
2024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54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实,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时尚卡通转页扇,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生产的,该批产品共生产了30台,销售价格为9.9元/台,因为是夏天的产品,目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时尚卡通转页扇货值金额共为297元,违法所得共为2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检验报告》(编号:L-05-2023-0117)、《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L-05-2023-0117)、《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编号:JD0001926)及当事人确认签收的《送达回证》1份;
证据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证据3:对当事人受托人王杰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
证据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54号]1份及当事人确认签收的《送达回证》1份;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远征身份证、受托人王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时尚卡通转页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六十日内予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2.罚款89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88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