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问题燃气具、加油机计量作弊、价格欺诈、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州南浔某燃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修理锅炉案
2022年12月12日,根据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局移送线索,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一台更换了燃烧器的锅炉,该公司无法提供锅炉更换燃烧器后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湖州南浔某燃料有限公司在无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情况下,对涉案锅炉进行了重大修理。
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锅炉重大修理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1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经执法人员跟踪检查,涉案锅炉已停用,燃烧器已拆除。
案例2
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县某医院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3年7月28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案件交办函,对丰县某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5日在其网店以“划线价”为被比较价格,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上架了5款体检服务。体检服务价签内容为:“1.入职体检 肝功能2项 275元(划线价) 6.0折165元;2.金卡父母优选体检(女)三高等 1452元(划线价) 6.0折 871元;3.尊享高端体检套餐 633元(划线价)6.0折 380元;4.肿瘤五项+TCT女性丽人优选等 1498元(划线价) 6.0折 899元;5.无痛胃肠镜体检套餐 1988元(划线价)5.1折 1013 元。”当事人未在上述宣传中标示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调查发现,上述除“入职体检”外的其余4项体检套餐均无以被比较价格结算的销售记录,被比较价格系虚构价格。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4款体检套餐服务进行了下架处理。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检查,当事人已不再提供上述4款体检套餐服务。
案例3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等问题燃气灶具案
2022年8月12日,根据燃气灶具专项检查通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胡某某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款“三角牌”燃气灶188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查,上述燃气灶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标示的生产日期之前已注销。经鉴定,涉案燃气灶具并非为三角牌电器厂家授权生产。经核算,当事人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04万元,库存产品货值金额为2.87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召回已售出的家用燃气灶具,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灶188台、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假冒三角牌燃气灶。
案例4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外省通报的食品安全抽检报告,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5日生产的香脆角、2023年3月1日生产的沙拉薯条和2023年1月6日生产的蔬菜卷,菌落总数或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三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5820.1元,当事人获利429.3元。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共召回香脆角23箱。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8月1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香脆角23箱、没收违法所得429.3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没收不合格香脆角作销毁处理。经后续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此类食品已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案例5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故意在经营服务活动中使用不合格加油机案
2023年11月2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加油机存在多次修改脉冲参数及未锁机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网上购买了型号为HM-Z224222-J的加油机6台,货值金额为44.5万元,于2023年1月投入使用。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税控存储器中加油累计数等存储内容不完整,仅有2023年8月10日之后的存储数据,之前数据查询不到,加油站也无相应的加油累计数的备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T 9081-2008《机动车燃油加油机》4.1.15.2的要求。经检查,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加油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7.33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服务中使用不合格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31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加油机6台、没收违法所得27.33万元、罚款57.8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对违法加油机进行了更换。
案例6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贸易公司发布违法网络广告案
根据外省案件线索移送函,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贸易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网上食品经营活动,在多家电商平台设立网店,销售干裙带菜叶等食品。经核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6日至案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营养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2. 普通食品明示具有“减脂”保健功能;3.发布功能虚假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广告;4. 无相关依据对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含量数值进行标注,且脂肪含量标注错误;5.通过“好评返现”卡,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的用户评价;6.售出每件商品卡片上印有“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当事人在网店宣传不实信息、使用与食品标签成分不符的数据、声称普通食品具有“减脂”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当事人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虚假食品标签,且错误标注脂肪含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作出非客观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下架相关食品,并积极加强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内部检查。
案例7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环保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经检验锅炉案
2023年11月8日,根据举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厂区进行检查,发现一台锅炉处于运行使用状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锅炉安装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以25.5万元的价格从南京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购入该锅炉,5月底投入使用,截至检查当日,锅炉处于运行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锅炉的安装监检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等材料。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锅炉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未完成锅炉安装监检,未取得安装监检合格报告使用锅炉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检查,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23日取得了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