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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铁拳行动和雷霆2024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04-19 18:34:14 吉林市场监管

铁拳行动和雷霆2024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和“雷霆2024”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查处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根据举报对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电商平台销售预包装类食品、保健食品,在未取得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文情况下发布令人产生误解的包含疾病治疗功效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200元的行政处罚。

2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查处某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伪造、变造当天天平使用记录原始数据、未按照新国家标准GB/T 17671-2021要求在水泥胶砂振实台下铺设胶砂,致使关键检验检测数据不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查处张某无照经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根据举报对张某商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其销售的手表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640元的行政处罚。 

4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油站管理系统”软件中加装了用于控制计量流量的作弊软件程序,同时安装了远程控制软件。经鉴定,该加油站6台加油机24块计控主板非原厂主板,程序也非原厂程序,已被篡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6台、没收违法所得17045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5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查处某食品批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根据举报对某食品批发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咯咯哒金鸡蛋”外包装上宣称“叶黄素含量2.3mg/100g,是普通鸡蛋的三倍”,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中医院进行检查。经查,该医院2号电梯内张贴广告宣传板内容“微球囊压迫术治疗三叉神经痛,具有费用低,高效、简单、安全等优势,有效率95%以上,复发率低……”。经核实,此医疗广告未获得审查批准,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及“有效率”等词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四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

靖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靖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按规定落实充装前检查、充装后记录制度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

梅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梅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加油机未进行周期检定,经计量检定机构现场检定,加油机使用误差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民生领域各种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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