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省局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悦骑商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4日,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悦骑商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3760元整,已销售获利2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辆、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雷驰锂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产品(电动车锂电池)案
2024年3月4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动车锂电池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金昌市雷驰锂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用于租赁的21块电动车锂电池,均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等信息,货值金额共计119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锂电池,作出罚款2987.5元的行政处罚。
三、酒泉市金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牛先生烧烤吧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案
2024年2月20日,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金塔县“新牛先生烧烤吧”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集中消毒和店内自行消毒两种餐具,集中消毒餐具收费1元/套,店内自行消毒餐具免费使用,但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也未在菜单上标识提醒。消费者用餐时,服务人员在未向消费者说明可以选择使用餐具的情况下,直接为其提供了收费餐具。因餐具进购时1元/套,且从提供的对账单中显示,集中消毒餐具1元/套,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甘肃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市凉州区满菊水产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20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凉州区满菊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四)项,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威市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祝藏族自治县马营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5日,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祝藏族自治县马营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化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该批液化气货值金额72000元,违法所得27182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82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蔡虎慧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服案
2024年4月11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蔡虎慧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学生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的生产原料货值金额8260元,生产的150套学生服货值金额9000元,销售1件,违法所得21.5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学生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学生服149件,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