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通报
2024年第14期
关于近期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1、北京浩旭春快餐厅(招牌名称:内哪儿小馆),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林伟合丰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楠火锅方庄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维品鲜老地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老地方农家大院),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何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何大川菜金牌水煮鱼),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夜小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小牛纪潮汕鲜牛肉火锅),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草原牧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苑分店(招牌名称:惠民家常菜),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一挑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安记羊汤),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