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油气事关万家“烟火气”
更关联城市安全度
现公布一批重庆市场监管系统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案例1:赵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案件经过: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燃气器具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安排,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电器维修点销售的“OPAICN”燃气灶进行抽样,产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该局与辖区公安及广东中山市、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三地联合行动,于2023年12月28日,同步捣毁三个窝点,查获伪劣燃气灶900余台。经查,该团伙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已3年,销售该品牌燃气具8000余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处罚:当事人赵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因涉案金额较大,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已移交至大渡口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办结并移交检察机关。
案例2:查处一起跨“渝贵川”三省四地燃气安全违法案
案件经过:2023年9月18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双龙分局线索移送函,称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
经查,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A)从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B),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B)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在四川广安某燃气有限公司(C)充装后,销售给贵州某环保公司(A)使用。执法人员对涉及销售、充装、检验等多个环节实地调查取证,查清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事实和性质,全链条打击涉燃气安全违法主体。
处罚:①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四川广安某燃气有限公司C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其被处以罚款6万元;
②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的”之规定对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重庆巴南某检验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3:查处1起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案件、1起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案件
案件经过: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压力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重庆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021年1月14日,重庆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与中国某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为重庆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安装蒸汽管道583米(工作压力0.71MPa)、天然气管道610米(工作压力0.58MPa)。2022年9月30日,该项目施工完毕后,中国某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管道交付重庆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以上管道未经监督检验。
处罚:①中国某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三万元罚款。
②重庆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处三万元罚款。
案例4:重庆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案件经过:2024年4月2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大渡口区某加气站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安装燃气压力管道案
案件经过: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4月15日,对辖区燃气管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经查,当事人安装改造的天然气燃气管道2664米,管道的周长为18cm;安装的进口压力范围为0.1-0.3MPa,符合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条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施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4月25日,复查时,当事人仍在安装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燃气管道,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告知书。
处罚:当事人安装属于特种设备中压力管道的燃气管道,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下达监察指令后,逾期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巫山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2万元。
案例6:重庆市梁平区某石油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案
案件经过:2023年10月9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接梁平区商务委移交违法线索,对梁平区某石油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在当事人处抽样送检的液化石油气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250kg,货值金额1750元,违法所得441元。
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因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被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42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41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