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来宾市兴宾区某美容院因虚假宣传和经营过期化妆品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
今年5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美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在该美容院经营场所及美容服务操作间内,现场检查发现“靓颜滋养按摩膏”“烟酰胺原液”等10个品规的化妆品包装上的日期标识已超过限用日期。还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前台旁摆放的宣传牌上标示有“细胞精雕 做一次全脸紧致 一次年轻1岁 一个月年轻3岁”“明日之星 抹一抹皱纹淡化减少 5分钟平细纹 30分钟淡化真性皱纹30%”“调肤套 一次皮肤好1个度 一套皮肤好3个度哦”“素颜套 3天皮肤细嫩滑 7天亮白 15天可以素颜出街哦”等内容的宣传语。当事人前台摆放的价目本内标示有“整形项目:膨体鼻综合、猫咪眼综合、假体丰胸、上臂吸脂、假体隆下巴、自体脂肪丰胸”等项目。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10个品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0年2月起主营生活美容服务,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医疗美容相关许可。2014年以来当事人与南宁某整形医院达成合作关系,向该医院推荐意向整形的顾客。当事人在店内未实质性开展过医美整形项目,但却在其经营场所的价目本中标示有“整形项目:膨体鼻综合、猫咪眼综合、假体丰胸、上臂吸脂、假体隆下巴、自体脂肪丰胸”的医疗美容项目,误导到店做生活美容的顾客认为当事人本店具有上述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和能力,产生医疗美容意向,实际上是被当事人推荐到合作的医疗美容机构。当事人未能宣传语内容功效的科学依据、实测数据或实例证明。
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廖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