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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治理 | “知假买假”主张“假一赔十”,能否获赔?

2024-09-01 22:00:55 扬州中院

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2023年5月4日,林先生在某食品商店购买人参酒、鹿血酒、灵芝孢子粉,共计向该商店支付16000元。林先生经过查看,除灵芝孢子粉瓶顶处有生产日期外,其余的商品外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2023年5月6日,林先生向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但调查期间,因该食品商店经营者离开扬中市,无法联系到其经营者,导致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故中止案件调查。

林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商店应当承担十倍赔偿,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林先生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扬中市辖区范围内共有7起投诉举报行为,且其以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曾多次对不同商户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将食品商店销售无相关标识商品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应予肯定。但结合林先生陈述其在购买时查看过案涉商品,即林先生在明知所购商品无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情况下仍购买了案涉产品,这与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明显不符,同时从其购买案涉商品的数量、金额、投诉举报、起诉等一系列的行为以及事实表明,林先生在食品商店处大量购买涉案商品并索赔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林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食品商店返还林先生16000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妄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实不可取。

而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的责任,共同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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