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
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
深入开展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
2024年4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群众投诉,称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意拖延退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明,当事人以提供婚恋服务的名义分别收取消费者郭某19999元服务费用,收取消费者胡某峰13140元服务费用。消费者郭某、胡某峰因质疑当事人存在不平等条款,分别于消费当日和次日向当事人提出退费要求,当事人以退费在走流程、总部还在审批为由,故意拖延退款。经协调,当事人先后向消费者郭某和胡某峰退还了部分服务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通过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有力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婚介机构可能存在的消费陷阱,使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婚恋平台时谨慎判断、理性消费。
案例二
广州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
2024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8.31元、罚款8734.55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通过某电商平台的“某品牌空调旗舰店”购买了一台WIFI智控空调,当事人实际发货的产品并非网上标注的产品,且不具备WIFI智控功能。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某电商平台的“某品牌空调旗舰店”累计售出4台产品页面上为“WIFI智控功能的D27FP3型号立式空调”,而实际发货的为“没有WIFI智控功能的NJ72F330型号立式空调”。当事人的销售额为25492元,违法所得为988.3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网络购物,遇到货不对版、虚假宣传等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各行业经营者要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诚实信用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在正规购物网站、官方旗舰店等购买产品,遇到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6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95.28元,罚款23304.7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的线索,当事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时涉嫌价格欺诈。经查明,当事人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运营店铺,其一名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一款护肤品“祛痘精华液”做推广时宣称“平时一支69,现在两支69,这个价格明天来了没有”。经核实,该商品当天销售链接的价格为69元/2瓶,在次日,其价格依然为69元/2瓶。
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于价格欺诈的定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网络直播营销行业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已逐渐发展成为网络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查办,不仅对其他潜在违规商家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警惕话术诱惑,理性消费,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案例四
广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机制砂案
案情
2024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制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机制砂20KG(抽检备样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247元,罚款2025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生产了涉案不合格机制砂270吨,并在当月销售完毕。经检验,上述涉案产品的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不符合GB/T14684-2022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的机制砂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机制砂的质量涉及各类工程质量的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制砂流向市场后易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通过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制砂的违法行为,减少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销售,营造良好的建筑用建材产品安全环境。
案例五
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
2024年7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移交线索反馈,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和产品推广PPT上,发布涉案空气消毒机能“灭杀冠状病毒99.9%”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的研究报告无法证明涉案空气消毒机具有上述宣传功能,宣传内容认定为无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所指,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的查处,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维护了消毒产品的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案
案情
2024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滑鼠蛇活体四条、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以蛇类为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待宰杀的蛇类活体四条。经查,上述蛇类活体为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滑鼠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
崇尚健康、绿色饮食,应向各种糟粕的饮食文化说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非法经营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应予以严惩。
案例七
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霉菌超标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霉菌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9元、没收霉菌超标的食品103盒、罚款9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AHCC+担子菌粉SOD葡聚糖蛋白固体饮料”涉嫌虚假标注配料成分。2023年11月,当事人生产的“奇亚籽蛋白粉多元素膳食固体饮料”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霉菌(CFU/g)”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1月24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扣押厂房内涉案食品103盒。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霉菌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点评
近年来,以“固体饮料”为载体过度包装、宣传现象比较突出。本案的查处,不仅对当事人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行为给予了从重处理,起到了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同时促使企业不断自查生产流程、规范标签标识。
案例八
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5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资质、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添加药品的食品、罚款6500000元以及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葡萄硬质糖果”。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发现“葡萄硬质糖果”208包共计124800颗。经核,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准确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资质、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采购金额共计249600元,上述产品尚未销售。
经广州质检院检验,上述产品他达拉非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国家严令禁止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本案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货值高达249600元,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罚,极大地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达到了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九
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某糖浆饮品存在非法洗标、贴标销售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变更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肆意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威胁,破坏食品市场诚信经营的良好秩序。
本案的查处,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警示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
案例十
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期间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存在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对服务提供者表示的信息不准确,化妆品广告宣传内容无引证出处等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住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的查处,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打击了美容企业借养生保健之名行非法医疗宣传之实的违法行为,促使美容行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十一
广州市某钢材有限公司从事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钢材有限公司从事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热轧带肋钢筋,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热轧带肋钢筋”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热轧带肋钢筋”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生产单位某五金制品厂购进“热轧带肋钢筋”8.37吨用于销售。当事人的上述钢筋仅销售了6米给抽样机构,剩余均退回给了生产单位,涉案货值为31817.412元,违法所得为39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查处问题钢筋,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惩处,有力保障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警醒钢筋生产经营企业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
案例十二
广州市某贸易商行经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案
案情
2024年5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贸易商行经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线电缆产品专项执法抽查行动中,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为实体店,摆卖有各类电线电缆、电源开关等,当事人现场摆卖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款“天之星电线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属于需要强制认证类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另经查,生产厂家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名下也未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涉案产品总货值1347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法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