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目标,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2024年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环县鑫美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和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4年2月,环县市场监管局对环县鑫美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经营的5种149盒化妆品,不能提供供货者主体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证明文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货清单和凭证。经查,该公司存在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149盒、没收违法所得307.2元,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水县中医医院使用劣药麸炒白术案
2023年9月,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庆阳市抽检线索,对合水县中医医院进行核查。经查,该医院于2023年8月1日购进麸炒白术(标示批号:2301041,生产单位:甘肃天欣堂医药有限公司)30kg,使用19.6kg,后经庆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超过400mg/kg,检验结果:677m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合水县中医医院使用批号为2301041麸炒白术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属于按劣药论处的情形。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2024年4月,合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药麸炒白术10kg、没收违法所得441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华池县康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三分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华池县市场监管局对华池县康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三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9月,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华池县康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三分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9盒,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