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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例(第三批)

2024-09-09 16:27:51 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治理管控,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巩固整治成果,震慑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识别产品标识标注能力,正确购买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现对商丘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商丘市夏邑县火店镇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夏邑县火店镇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意见。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案例2——商丘市柘城县某电动车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柘城县城关镇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08月14日,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柘市监罚告〔2024〕4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给予罚款7152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案例3——柘城县某电动车摩托车配件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6月,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某电动车摩托车配件批发部进行现场调查,2024年6月14日,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柘市监罚告〔2024〕031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给予罚款17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案例4——民权县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该车合格证图案标识对比不一致,鞍座加长并加装靠背,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标准,依法对某电动车门市部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返厂做技术处理,给予罚款计3597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4年9月2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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