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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铁拳”行动!7起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4-09-09 22:09:47 北京市场监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食品安全、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价格违法、商标侵权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民生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中诺口腔医院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诺口腔医院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及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开展口腔种植服务促销活动,上线种植项目标注划线价非真实门店价格,且远高于上线前七日内同一经营场所最低成交价格或上线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存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另查,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发布文章和视频,宣称到院种牙可领取高额补贴,实际上当事人并未发放过种植牙补贴,也没有其他任何机构为患者提供种植牙补贴,存在对口腔种植服务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严查种植牙领域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充分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合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中消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中消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2023年11月13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从事注册消防工程师线上培训业务,假借具有国企背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业务宣传。在获取意向消费者的信息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营销,促使消费者进行线上报名、缴费。当事人销售人员在电话及微信推销宣传中,使用培训过的话术模板,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能获得高收入、推荐就业为诱饵,向消费者推销其线上培训课程。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与其宣称有合作关系的国企并无合作关系;宣传的高通过率毫无依据,也不存在保过情形;宣称的考前密卷实际为当事人内部模拟题;授课教师也并非其所宣称命题组或出题组成员;对大部分学员无法保证推荐兼职、就业,宣传的学员兼职高收入案例为当事人或关联公司编造的虚假信息。同时,当事人隐瞒考试报名要求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等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借助总公司自制系统生成新生备案信息,诱导消费者报名。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市场监管、检察、公安等部门深化行刑衔接、协同高效查办的一起典型案件,及时有效解决了消费者集中投诉举报问题,打击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乱象,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严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案例3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金錱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用燃气灶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金錱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用燃气灶具,以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6万元、没收涉案燃气灶具12台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12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存在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又查,上述12台商用灶具中有4台“正猛达”牌商用灶具上张贴伪造的“环境管理ISO14000体系认证、节能认证 中国节能认证”标识,存在销售伪造认证标志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展示销售上述12台商用灶具时均无价签,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综合执法手段,高效查办质量违法、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燃气灶具市场秩序。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认可、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警示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4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乘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乘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服务业经营者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及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43万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96辆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用于租赁经营性服务的部分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存在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前后护杠、车筐后用于租赁服务,构成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改装大容量电池、更换大功率电机、解除限速等违法行为,极易导致自燃自爆、操控制动性能下降等风险隐患,甚至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持续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与中小学生有关的教辅材料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与中小学生有关物品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接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图书批发行业,销售模式以线下销售为主。其将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印刷在图书封面上,吸引消费者扫码关注其微信公众号,进而购买该公司其他教辅材料。违反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中小学生教材、教辅材料变相发布广告。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线索核查,有效固化证据,及时进行查处,规范教辅广告发布。

案例6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智联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新智联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接到外地司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自某平台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过其自设网站对外销售,售出侵犯始祖鸟、斐乐、迪桑特、阿迪达斯、耐克、北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98件,销售金额共计7.16万元。在当事人位于丰台区的仓库查扣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76件,货值金额共计2.14万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3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异地行刑衔接典型案件,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开展协作,深化知识产权跨区域、全链条协同保护的有效实践。

市场监管部门将与司法部门进一步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严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案例7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等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等人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某平台直播间销售宣传减肥食品,其中名称为“掉秤+小粉L用3,CHERKON左旋肉碱片散装”产品具有良好的减肥功效,称“一吃就瘦、一天瘦三斤、口干恶心等症状属于正常、无法忍受减肥痛苦的人不配享受苗条身材”。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草本果蔬压片糖果,以“小粉”的名义搭配保健食品泰嗖左旋肉碱片售卖。消费者在食用后出现口干、呕吐、小便增多、肠胃痉挛等诸多身体不适情况。经委托检测,在上述产品中检出苄氟噻嗪成分,含量为4.77g/kg。经专家论证,最终认定苄氟噻嗪属于药品或非食品原料,食品中含有苄氟噻嗪存在有毒有害风险。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卞氟噻嗪是一种噻嗪类利尿药物,为处方药片主要成分,一次性大剂量服用可能引发过敏、低血钾症、高糖血症、高尿糖血症等不良反应。食品中添加上述物质,对公众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严打食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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