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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后多收车位占用费,退还!

2024-09-10 15:43:44 江阴消保委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投诉,称其在某小区停车场充电站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完成后多停了1小时,结算时却收取了115元费用,王先生认为多收了费用,在多次联系充电APP客服未果后,请求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介入处理充电站多收费的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来到充电站进行现场查看,并查验了王先生通过充电APP提交的订单、结算单。

通过调查发现,王先生在该充电站充电时长1小时,充电APP公示的充电价格为1.09元/度,充电43度后停止充电,待王先生来结算时,距离停止充电刚好1小时。充电APP公示页面中有一行声明,充电车位占用费0.5元/分钟,50元封顶。按照公示费用计算,APP显示充电费用46.87元,占用车位费是30元,合计76.87元,最终却收取了115元,明显存在多收费的问题。

随后,月城分会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充电站负责人,告知了王先生的情况,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充电站负责人在核实了情况后,立即向王先生退还了多收的费用并向王先生的充电APP账户中赠送了200元充电券予以补偿,同时向月城分会承诺立即整改充电系统计费问题,王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件中,消费者为电动汽车充电后占用了车位,而充电站并未按照公示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额外多收取占位费用。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多收取的费用必须退还!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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